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0多年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实行民族平等,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此方针下,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先后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1947年4月成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实践。
乌兰夫之子乌杰:当时把内蒙古自治区这个区域的民族自治这个形式给它固定了,开创了这个形式,对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各大自治区都有着规范作用。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建立起5个自治区,并延续至今。
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0多年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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