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不列入身份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有人想过要制作一种身份证件取代户口簿和介绍信,但由于历史等原因,一直未能将这一想法变成现实。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
1984年至1991年,是我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1984年发证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同时,公安部加紧与各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协调、技术、工艺、设备和研制等工作。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鉴国外证件技术的制作工艺,制定了制证技术行业标准,举办了几十期发证组织工作和制证设备与制证技术培训班,这些工作为全国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面世,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据了解,当时,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不列入身份证内容。
由于受当时国内原材料、技术和设备以及工艺水平等限制,使用的印刷设备比较落后,手工操作工序多,且分散制证,不仅难以保证身份证的质量,而且无法安全有效地防伪。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公安部于1991年立项进行制证工艺改革与制证设备技术改造,还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制证技术革新成果,创建了我国新的制证工艺系统。改革后的制证新工艺的优点是:缩短了制证周期;实现了证件现代化封闭式生产,有助于安全保密;证件一致性好,提高了防伪能力。
但是,随着各种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非专业人员也有可能伪造含有加密技术的证件。因此,为了提高证件的防伪性能,我国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证件采用了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使用这一技术后,身份证几乎不可能无损剥离,任何企图变造已经处理过的信息的行为,都将使全息图象遭到破坏,有效地防止了伪造、变造。
1999年10月1日起,为满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从该日开始,可以为申领、补领、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号的身份证仍然有效,有效期内不必换发新证,公安机关不会要求群众提前换领新证,但如果持证人要求换领的,可为其换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